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条件有:
1、前提条件,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通知不服;
2、时间条件,商标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