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专利复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供相关材料,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