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万元并出具无还款期限的借条,两年后乙向甲主张权利,遭甲拒绝,乙诉至法院,甲以乙之债权已逾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分歧:该案中关于乙的债权是否已逾诉讼时效期间,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之日起计算,乙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乙并未主张过权利,不可能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期间还未开始,乙的债权当然未逾诉讼时效期间。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笔者以为,诉讼时效期间强调的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这种请求权行使的有效期间,而该种请求权形成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基础权利(债权)受到侵害。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开始,取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受到侵害。
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而不能证明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不能从借款之日即债权成立之日起算。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在债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结果来判断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受到侵害,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之请求履行义务时,则可认定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综上,笔者认为,未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确定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并经过必要宽限期的次日,若债务人仍不履行,则视为债权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