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特殊标志注册申请的方式:由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自行或委托他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特殊标志图样5份等材料,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两个月),确认符合条件的,发给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六条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第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文件齐备无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特殊标志有关事项、图样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特殊标志登记簿上登记,发给特殊标志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