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押登记的房产包括: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抵押人的房屋;
(三)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四)依法取得所有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六)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房屋;
(七)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