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中举证按照法律规定举证,证明借贷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
(一)证明借贷合同、借贷承诺生效的信函或电子信函;
(二)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三)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借贷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