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刑规定主要包括: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如果存在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重大立功行为的,应当减刑;
3、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