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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商检失职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法书网小编整理发布 1116 2025-02-26 19:23:52
问题解析:刑法中关于商检失职罪的立案规定为,有以下情形之一则达到商检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30万元的;因工作失误造成不合格产品进口或出口,对国家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工作失误达到三次以上,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刑法中关于商检失职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问题解析:

刑法中关于商检失职罪的立案规定为,有以下情形之一则达到商检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30万元的;因工作失误造成不合格产品进口或出口,对国家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工作失误达到三次以上,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二十三)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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