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死亡后死亡证明可以由医疗机构出具。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由当地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证明。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