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不需要赔偿。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遵循过错原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