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等物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