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期限为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即十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解开始日期为:造成人员死亡的,从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受伤的,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