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交通事故中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七种证据。这些证据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得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