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侵权认定的方式: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对比,综合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确认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应当认定相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