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驰名商标的禁止行为有:
1、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即使未进行注册,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应当不予注册;
2、在前述的禁止行为基础上,根据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可以跨经营范围予以禁止注册。例如,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3、其他禁止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