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
1、收购人的姓名及住所;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
3、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4、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5、收购价格;
6、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
7、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