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有形地表示内容的形式。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实物表达,并可在任何时间查阅的数据电文应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