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的鉴定方式有:
1、因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而不予受理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鉴定;
2、因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予受理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