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
1、当事人委托鉴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学会应当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3、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
4、专家鉴定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