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证据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通过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