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赔偿损失。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失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