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医保的办法:如果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则直接携带诊疗单、住院记录等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报销,由其直接结算;对于如果应由个人支付的,则不能报销,由个人以现金支付等方式来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