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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王鹏飞判刑了吗吗 临沂王鹏飞判刑了吗吗最新消息

法书君整理发布 7162 2023-06-14 20:38:57
临沂王鹏飞判了几年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没钱但有以他的名义的树在可以对树保全聘请要和所在的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一人一份的而且收了钱要,临沂王鹏飞黑社会照片。 下面由法书网小编为您介绍临沂王鹏飞判刑了吗吗 临沂王鹏飞判刑了吗吗最新消息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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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罗庄王鹏飞枪战

在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罗西办事处和苍山县沂堂镇结合部活跃着一支武装力量,他们以岳海征王鹏飞为首,备有手枪连发猎枪,宝马、帕萨特车辆,拥有龙岳陶瓷有限公司等坚强经济支持。这支力量的成员在临沂市各县区敲诈勒索、放高利贷暴力收债、争霸工地、武装袭警、当地公安不敢管,人民敢怒不敢言,更无人敢报案。苍山县公安局听到这些人袭击民警就惊恐万分,连连败退,罗庄公安局也是束手无策,兰山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领导看到这种情况,果断决定他们办!他们运用他们的智慧和勇气,以高度为人民安全负责的敬业精神,经过周密计划,2023年4月23日,一举将王鹏飞等人围在龙岳陶瓷有限公司,王鹏飞等人持枪拒捕被当场击毙一人,鹏飞被击伤,兰山刑警为临沂人民除一大害,我们为兰山刑警祝福。

孟州市杨孟林案结果

下面是判决书!
公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新,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
  辩护人杜胜利,河南上合事务所。
  被告人申杨杨,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
  辩护人宋有安,河南安昌事务所。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开)刑诉(202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新、申杨杨犯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新及其辩护人杜胜利、被告人申杨杨及其辩护人宋有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7月10日23时,被告人周新、申杨杨伙同王鹏飞、周俊飞、陈雨泽(三人均已判刑)、苗会芳、申娜(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开发区后营村与被害人柴某某发生口角,二被告人手持木凳将被害人打伤后逃离。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柴某某损伤构成轻伤。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人员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新、申杨杨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周新、申杨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周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新投案自首,作用较小,赔偿了受害人损失,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申杨杨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申杨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受害人损失,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0日23时,被告人周新、申杨杨伙同王鹏飞、周俊飞、陈雨泽(三人均已判刑)、苗会芳、申娜(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开发区后营村与被害人柴某某发生口角,二被告人手持木凳将被害人打伤后逃离。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柴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新、申杨杨各赔偿受害人柴某某经济损失9000元共计18 000元,已执行完毕。被告人周新、申杨杨于2023年5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新的供述证实,2023年7月10日23时,其和周俊飞、陈雨泽、王鹏飞、申杨杨、申娜、苗会芳、牛佳等人在开发区后营村吃饭后,周俊飞与柴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苗会芳拿挎包先打在柴某某的手上,申娜拿凳子砸在柴某某的背上,周俊飞将柴某某摔倒在地上,陈雨泽拿钢管打柴某某的身上,其和申杨杨、王鹏飞都上来打柴某某,有用凳子的,有用脚踢的,打完后其等人都走了。
  2、被告人申杨杨的供述证实,2023年7月10日23时,其和王鹏飞、周俊飞、陈雨泽、牛佳、申娜、苗会芳、周新等人在开发区后营村吃饭后,周俊飞与柴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苗会芳拿挎包先打在柴某某的手上,申娜、申杨杨、王鹏飞、周俊飞拿木凳打在柴某某的头部、背部,其用脚踢柴某某,陈雨泽拿钢管过来打柴某某头部和身上,打了五、六分钟其等人都跑了。
  3、同案人员王鹏飞、周俊飞、陈雨泽的供述证实,2023年7月10日23时,其三人和牛佳、申娜、“王会芳”、申杨杨、周新等人在开发区后营村吃饭后,周俊飞与柴某某等三、四个人发生争吵,“王会芳”拿挎包先打在柴某某的头部,王鹏飞和申娜、申杨杨、周新都拿木凳打在柴某某的头部、背部,后陈雨泽拿钢管过来打在柴某某的身上。
  4、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证实,2023年7月10日晚,其和曹某某、付某、汪某某到开发区后营村玩,一辆出租车从其身边过,其骂了一句,旁边一个小青年以为骂他,与其发生争吵,并将其跺倒,后其什么都不知道了。
  5、证人付某、曹某某、祁某某、汪某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7月10日晚23时许,其三人和柴某某酒后到开发区后营村玩,碰到周俊飞,付某和周俊飞认识并打了招呼,后不知周俊飞为何骂人,并有十几个小青年拿凳子、钢管,有个女的拿凳子,围着柴某某打,对方打了五、六分钟后都走了,其等人将柴某某送到医院。
  6、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7月10日晚,其和周俊飞等人在开发区后营村吃饭,23时许,碰到两个喝醉的男青年,其中一个男青年与周俊飞发生争吵,陈雨泽与周俊飞等人跟过去,其就走了,事后听说申娜拿凳子、“王会芳”用挎包也打那个男青年了。
  7、伤情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柴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8、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及撤诉申请。
  9、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周新、申杨杨投案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新、申杨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严重,核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新、申杨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二、被告人申杨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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