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2018年最新版)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o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2.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 A(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2025年最新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2018年最新版)当造成人身伤亡时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该如何确定呢?主要需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确定。需要对抚养人的生活费进行赔偿。
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 1.医疗费:是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证,并系治疗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
未经治疗医院同意,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的费用不列入。赔偿范围,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赔偿范围,无正当理由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
2.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鉴定予以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少于医院开具休假证明的以实际误工日期认定,以公休折抵伤休的则以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计算、受害人虽无工资收入,但按照合同或约定能够得到预期收入的或者受害前已从事有合法报酬劳务的,其因伤害减少的误工费应予赔偿,受害人系承包户或个体工商户,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凭税单为依据。
3.护理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根据医院要求设置的陪护人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设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虽未住院但由于生活不能自理而必须设专人陪护的费用,陪护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陪护人无固定收入参照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
4.营养费,必须是该伤害复原确实需要的,营养费的标准应根据伤疾的轻重判定,是否需要营养费及给付营养费的期限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认定。
5.交通费,指受害人在本地范围内就医的或者经治疗医院同意转院治疗的往返费用。
6.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人供养人员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等。
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自定残之日起赔偿到七十岁或受害人死亡时止,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侵权损害赔偿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