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通知) 藏公通【2017】236号 关于二0一一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西藏2018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最新版)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通知)
藏公通【2017】236号
关于二0一一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参照西藏自治区统计局《二0一0年统计年鉴》公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同时,请各地、市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区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现将有关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034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544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451元
四、农牧民人均纯收入: 3532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50元
六、工杂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30元
七、住宿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150元
八、按收入等级分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情况(2017年)
(一)消费性支出: 总平均9034元
(二)最低收入户: 3745元
(三)贫困户: 3171元
(四)低收入户: 5304元
(五)中等偏下户: 6885元
(六)中等收入户: 9002元
(七)中等偏上户: 11918元
(八)高收入户: 13748元
(九)最高收入户: 17970元
九、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17年)
(一)农、林、牧、渔业: 34170元
(二)采掘业: 46072元
(三)制造业: 30477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 41607元
(五)建筑业: 18059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6589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206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 34198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 27359元
(十)金融业: 81156元
(十一)房地产业: 40705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063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559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92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54840元
(十六)教育业: 49947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8430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2931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 55215元
十、职工平均工资: 50272元
本标准参考数据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2025年最新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2018年最新版)当造成人身伤亡时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该如何确定呢?主要需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确定。需要对抚养人的生活费进行赔偿。
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 1.医疗费:是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证,并系治疗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
未经治疗医院同意,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的费用不列入。赔偿范围,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赔偿范围,无正当理由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
2.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鉴定予以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少于医院开具休假证明的以实际误工日期认定,以公休折抵伤休的则以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计算、受害人虽无工资收入,但按照合同或约定能够得到预期收入的或者受害前已从事有合法报酬劳务的,其因伤害减少的误工费应予赔偿,受害人系承包户或个体工商户,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凭税单为依据。
3.护理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根据医院要求设置的陪护人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设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虽未住院但由于生活不能自理而必须设专人陪护的费用,陪护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陪护人无固定收入参照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
4.营养费,必须是该伤害复原确实需要的,营养费的标准应根据伤疾的轻重判定,是否需要营养费及给付营养费的期限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认定。
5.交通费,指受害人在本地范围内就医的或者经治疗医院同意转院治疗的往返费用。
6.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人供养人员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等。
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自定残之日起赔偿到七十岁或受害人死亡时止,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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