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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西宁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

法书君整理发布 1660 2023-06-20 09:22:18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日喀则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市容秩序维护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口岸、园区和其他乡(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市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县(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法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定责任区域,与辖区内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监督执行。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环保、住建、规划、林业绿化、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的主要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范围内无污物、油渍、废弃物和积水;建(构)筑物临街的墙体、门窗、橱窗、门面招牌和灯饰保持整洁;建(构)筑物临街的屋檐、窗檐、顶棚无灰垢和积存垃圾;遇冰雪天气,及时清除门前冰雪;建筑(装修)工地围挡施工,砂石、土方、水泥等遮盖管理。

(二)包绿化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范围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晾晒;无损坏花草、树木行为;无破坏绿化设施和占用绿地行为;门面招牌画面、字体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设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包市容秩序:“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范围内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无环境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无乱停放;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得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不得在门前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第七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生活垃圾直接投放至垃圾收集车或者垃圾箱内。

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门前三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责任人:

(一)道路两侧由建(构)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二)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园、体育场、展览展销场所、报刊亭、警务亭、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第九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每侧最长不超过30米)建(构)筑物立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及区域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标牌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可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拒不修复或者赔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责任人年度内因违反本办法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挂牌警示,并可在媒体曝光。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西宁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河道、绿道、公园、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商铺、住宅小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建设工地、拆迁工地等公共场所以及路灯杆、电力通信、公安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市容秩序、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维护”的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和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人按年度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责任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

规划和建设、园林、公安、市场监督、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定期发布“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宣传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人,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含早夜市)、停车场、售货亭、报刊亭、彩票销售站点、电力通信设施等,由其管理单位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划定。

责任区域难以划定或者划定后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确定。

第八条 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包市容秩序:

1.无占道经营、无乱摆乱放、无乱搭乱建、无乱拉乱挂、无乱贴乱画、无乱停乱放车辆,无私设地锁等;

2.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围墙、门(橱)窗、灯饰保持美观整洁,无破损;

3.户外广告、标牌设施符合规定,并保持完好整洁,保证户外灯饰、霓虹灯美化、夜间亮化;

4.不将餐饮烟道(烟囱)设置在街面,空调设施不占用人行道;

5.不擅自拆除、移动、损坏人行道路面、井盖、路灯、接线箱、隔离护栏、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二)包环境卫生:

1.沿街地面干净整洁,无痰渍、粪便、污水,无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2.遇雨雪天气及时清理积水、积雪、积冰,保持地面无积水、积雪、积冰;

3.不乱倒垃圾、污水,不将垃圾、污水倒入下水道口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餐饮烟道(烟囱)排污口保持干净。

(三)包绿化维护: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拴系物品等;

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3.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4. 不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

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配合环卫作业单位做好责任区内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建设、园林、公安、市场监督、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对“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每年对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每年对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园区城市管理机构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应当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区域检查评比公示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实行“日检查、周评比、月公示”工作机制。对落实“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予以表彰奖励。责任人应当将“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张贴或者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人不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未签订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落实“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在“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中收取管理费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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