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债务,是法律债务之对称。债作为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依是否能够请求法律强制力之保护,分为自然债务和法律债务,该分类体现了债与责任分离的理论。传统上,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三种权能,在效力上分别体现为债的请求力,保有力和强制执行力。作为法律债务具有上述权能与效力,是一种完全之债,而自然债务之所以为自然债务而区别于法律债务,系因其欠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力,故有学者称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务,并将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
自然债务诉讼时效在《民法典》中有以下内容:
? ? ?(一)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
? ? ?(二)债务时效中断,不因转让和催收而重新恢复起算效力;
? ?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
? ? ?(四)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
自然债务是法律债务之对称,债依据是否能够请求法律强制力之保护分为自然债务和法律债务。自然债务是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故自然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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