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财产只能由有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其有财产享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就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在签订合同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该处分财产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种形式,追认都必须用明显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权利人追认前,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追认前,买受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以后,则合同将从订立合同时就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举例来说,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自己名义出卖给丙并完成了交付,乙、丙之间的合同即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那么,该无权处分合同应如何处理?(1)对于无权处分合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且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也没有支付价款,则该处分行为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2)如果无权处分行为完成后,权利人进行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则该处分行为有效,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取得该处分财产的所有权,此时处分人是有权处分该财产。综上,无权处分行为是否被追认影响着买受人是否能取得处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建议相关人员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应重点审查处分人是否具有实际的处分权,避免给受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有效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表述应修改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在合同订立后的法定期限内,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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