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二)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三)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四)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五)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
(一)保险单;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三)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四)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五)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六)保险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另外,有了总费用清单,不必再提供日费用清单
以上就是由法书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挂急诊和门诊、以及是否住院治疗等因素都决定了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能一概而论,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