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或申请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商标局不予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