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又称物件致害责任,是指管领物件的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致使他人损害,应当承担对物的替代责任。在我国物件损害责任主要包括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损害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以及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